(2016)豫02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34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8年2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由于被告吃、喝、嫖、赌什么都干��自2013年以来,被告多次与其她女人发生婚外情,原告为有一个完整的家,一再忍让并规劝被告,被告拒而不听,反而与其她女人公开居住,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4、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对等分配;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卡五份。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农历1987年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2月15日在当时的永兴乡民政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均已成年。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但原被告如能相互谅解、多沟通,还能组成一个美���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也没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人民陪审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