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宣兵与王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宣兵,王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477号原告:沈宣兵。委托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超。原告沈宣兵与被告王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宣兵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8日,被告王林超向原告沈宣兵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为两个月,逾期归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日千分之二的罚息。该借款本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沈宣兵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江学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