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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亦先与宁波爱尔妮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先,宁波爱尔妮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252号原告:王亦先,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爱尔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代表人:蔡稼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杰,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宋诏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俞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先诉被告宁波爱尔妮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亦先以起诉时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亦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亦先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姚亚玉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