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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北298号(来宾市报社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07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