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雄等4人诉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雄,汪泽庆,汪泽伍,汪泽银,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澧行初字第17号原告刘德雄,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汪泽庆,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澧县省澧县人。原告汪泽伍,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澧县省澧县人。原告汪泽银,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澧县省澧县人。上述4被告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杜汉章,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传东,局长。负责人刘飞,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亚庆,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一飞,该局法律顾问,湖南省中锋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刘德雄等4人以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雄等4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章、杜汉章,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刘飞、委托代理人杜亚庆、胡一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雄等4人诉称:为了核实原告居住区域高速路封闭工程以及便道的土地征收情况,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被告在收到申请表后,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答复,称:除二广高速公路澧县至常德段的土地征收审批单在我局存有复印件邮寄给你们之外,其他材料不在我局。为此,原告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审批单、《一书四方案》等,答复称:二广高速澧县段两侧道路扩建及新修辅道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及申报材料不是我局制作和保存,建议原告向澧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诉请判决:1、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履行二广高速公路澧县段两侧道路扩建及新修辅道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且被告已收到的事实。2、澧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拟证明被告仅提供了一份《审批单》,其他申请事项没有公开的事实。3、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该局提供的《审批单》、《一书四方案》等材料,拟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开其掌握的资料后,建议“两侧道路扩建和新修辅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的申请事项向澧县国土资源局咨询。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已将留存的《审批单》提供给了原告,并告知其他公开事项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二、跨区、县的土地征收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资料报批;三、二广高速澧县段的两侧道路的扩建和新修辅道在被告处没有相关申报资料和批准文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非法占地;二是属于农村道路地类(6米以内,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1、《关于刘德雄、汪泽庆、汪泽伍和汪泽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广高速澧县至常德段《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邮寄查询单,拟证明被告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拟证明被告的职责是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拟证明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的。4、用地审查培训资料1份,拟证明跨县、市区的线性工程用地,是以市为单位组织报批用地;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拟证明农村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申请公开的新修辅道等有可能属于农村道路,无需办理用地手续,故在被告处没有相关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经庭审质证: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本案基本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实际质疑的是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的证据本院确认有效,二、原告对被告提交培训资料认为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效力,而其他证据恰好证明了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本院认为,培训资料仅系个人讲义,来源不具备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和法律依据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以二广高速公路的修建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为由,为了核实该项目的相关情况,于2015年5月13日用特快专递向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湖南省澧县双龙乡二广高速公路澧县段两侧道路扩建及新修辅道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5年6月1日用特快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关于刘德雄、汪泽庆、汪泽伍和汪泽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称:跨区、县的土地征收项目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向湖南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申请报批,相关材料除1份土地征收审批单留存有复印件外,其他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并不在我局,请你们依法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同《答复》,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还邮寄一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原告收到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的上述材料后,于2015年6月3日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随后提供了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并告知:湖南省澧县双龙乡二广高速公路澧县段两侧道路扩建及新修辅道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不是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和保存,建议向澧县国土资源局咨询。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澧国土资源局没有全面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是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原告提供了其留存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并书面告知原告跨区、县的土地征收由市一级的国土部门负责组织资料报批,建议其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上述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且处理恰当。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明确表示原告申请公开二广高速澧县段两侧道路扩建及新修辅道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信息在被告处并不存在,被告没有制作和保存相关的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原告认为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公开相关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德雄、汪泽庆、汪泽伍、汪泽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让德雄、汪泽庆、汪泽伍、汪泽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李 旗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