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能昌宾与刘茂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能昌宾,刘茂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271号原告:能昌宾,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刘茂山,男,汉族,住临江市。原告能昌宾与被告刘茂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能昌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能昌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能昌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颜钰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