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崔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崔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45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以身体状况不佳,需静养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