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润彦与石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彦,石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14号申请人张润彦,男,汉族,1955年4月1日生,松烟镇雷庄义兴镇村人,住和顺县。被申请人石平生,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和顺县人,住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督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6000元及执行费140元。共计16140元。被执行人履行6000元义务,剩余未履行。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平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4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