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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陈时康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陈时康,翁建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169号。负责人:陈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时康,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翁建苹,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特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时康、翁建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2015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时康、翁建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8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时康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双塔路浦西段拆迁安置7号楼6号店面(房产证号:02××00)的房产,尚在司法处置中。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849155.82元及罚息、本案受理费6146元、保全费4766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的真���意思表示,且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在司法处置中,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