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宝财、林平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宝财,林平凡,林向阳,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2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宝财���男,193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平凡,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向阳,男,1968年7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李丽玲,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吉,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平凡、林向阳、林宝财、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根据上诉人林平凡、林宝财、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邮件被退回,理由为拒收。上诉人林向阳在其上诉状中未载明地址,在上诉过程中也未委托代理人代为接收法院文书。基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考虑,本院按照一审判决书载明的林向阳的地址,该地址系一审法院向林向阳成功送达文书的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林向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邮件被退回,理由为拒收。本院认为,上诉人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其行为表明其不愿意交纳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吴仕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