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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漆红峰与被告吴菲、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红峰,吴菲,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1号原告漆红峰,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吴菲,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吴磊,男,回族,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漆红峰与被告吴菲、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红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红峰负担。审判员  闫生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