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漆红峰与被告吴菲、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红峰,吴菲,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1号原告漆红峰,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吴菲,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吴磊,男,回族,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漆红峰与被告吴菲、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红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红峰负担。审判员 闫生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