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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江,于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福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江与被执行人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600元,银行账号为6212280007200******,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逢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