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江,于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福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江与被执行人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600元,银行账号为6212280007200******,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逢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