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6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襄州区计生局与钟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07执7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黎某某。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某、黎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襄州卫生计生征2014第2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州卫生计生征2014第2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胡喜兵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