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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农民。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河头村路口灯杆068号处,因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横过青岛路吴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吴某头部受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额颞叶挫裂伤,并小脑幕切迹疝。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其无号牌、悬挂他人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河头村路口灯杆068号处,因其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横过青岛路吴某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吴某头部受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额颞叶挫裂伤,并小脑幕切迹疝。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齐某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不含被告人齐某垫付款人民币4000元在内)。其中人民币100000元已交付本院,余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同时,担保人平度市云山镇山旺村王某对余款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对被告人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报警证明,证实案件侦破过程,被告人齐某拨打110电话及其现场等待处理等事实。2、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齐某准驾车型E的事实。3、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齐某、吴某身份的事实。4、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明细、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实吴某治疗的时间、过程,及其花用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事实。5、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村委证明,证实被害人吴某土地被政府征用无耕地的事实。6、调解协议、谅解书、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齐某赔偿吴某损失数额、给付时间,并取得谅解,以及王某对未履行债务担保等事实。(二)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妻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对方告诉其已经打“120”和“120”到场等事实。(三)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其骑二轮自行车横过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四)被告人齐某供述,证实其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事实。(五)鉴定意见1、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被告人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2、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吴某伤情状况、程度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行车制动性能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事实。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实此次事故的形成过程的事实。5、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伤情等级、护理时间、人数及其后续医疗费用情况等事实。(六)现场勘验笔录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其无号牌机动车酿成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齐某犯罪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齐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张翠芳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向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