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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于友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友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72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底商6号。负责人李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友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智华(被告之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于友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