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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李江洪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禾亭镇猫仔凼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9********。法定代理人唐格珍,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禾亭镇猫仔凼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被执行人李江洪,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柏家坪镇老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9********。被执行人李之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老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3********。被执行人古世杰,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湾井镇桥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9********。被执行人古六富,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湾井镇桥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被执行人李兴林,男,200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中和镇黄坝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2000********。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黄坝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9********。被执行人宁远县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胡顺发,校长。地址:宁远县桐山街道办事处女英路3巷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李江洪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远县第三中学、李玉芳、李兴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江洪、李之军、古世杰、古六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李江洪、李之军、古世杰、古六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