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淑勤与徐星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勤,徐星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郑淑勤,女,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徐星星,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徐星星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飨堂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飨堂路口左转弯的原告郑淑勤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郑淑勤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徐星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淑勤被送往信阳市第一五四医院接受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颞叶脑挫裂伤,住院1天,支付医疗费6891.90元,后转院至信阳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8天,支付医疗费17513.60元,出院医嘱全休60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后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01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星星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淑敏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二、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郑淑敏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范庆龄人民陪审员 黄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