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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391号原告赵某甲,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千高雁,武陟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