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迪瓦露·佛罗伦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95号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英文名:DRIWARUFLORENCE),女,38岁(1977年8月22日出生),乌干达共和国国籍,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瓦露·佛罗伦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以(2010)高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迪瓦露·佛罗伦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迪瓦露·佛罗伦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迪瓦露·佛罗伦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迪瓦露·佛罗伦斯的服刑改造及原判刑罚执行情况,本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报请的对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迪瓦露·佛罗伦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