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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伟等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杨连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连友,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杨连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杨连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6日,被告人王伟、杨连友以被告人杨连友的户名与梨树县梨树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在公主岭市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东方红904农机后,违反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规定将该农机卖给陈某,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37000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伟、杨连友的供述,农机购置补贴合同、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杨连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被告人王伟、杨连友以被告人杨连友的户名与梨树县梨树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在公主岭市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东方红904农机后,违反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规定将该农机卖给陈某,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3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杨连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发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杨连友与梨树县梨树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在公主岭市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东方红904农机,骗取补贴款37000元。2、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王伟、杨连友家属积极将骗取的农机补贴款37000元上交公安机关。此款退给梨树县农机局。3、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5年9月21日,案发后被告人杨连友、王伟到公安机关投案。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其在王伟手中买了一台东方红904农机,花了80000元。6、被告人杨连友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王伟以其户名与梨树县梨树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梨树县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在公主岭市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东方红904农机,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37000元。7、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其以杨连友的户名与梨树县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在公主岭市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东方红904农机后,将该农机卖给陈某,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3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杨连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伟、杨连友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王伟、杨连友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款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连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吉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