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汪中福与熊道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中福,熊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汪中福,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建造师,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熊道祥,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住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69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受理费1147元、申请费946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道祥在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下余部分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金立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