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邓少媚与霍广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媚,霍广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820号原告邓少媚。被告霍广健。原告邓少媚诉被告霍广健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碧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少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广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少媚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霍XX。但自从2010年起,被告经常借口加班或应酬夜不归宿,不过问儿子的状况,用钱无度,大量开信用卡透支没有能力偿还,金钱用于夜生活消费,回家后要原告给钱,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现原告对被告已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霍XX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霍广健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霍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霍XX;3.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2011年1月、2月、4月、5月、6月),证明被告在外透支消费,但要原告偿还透支款项。被告霍广健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存在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邓少媚与被告霍广健读书时在学校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霍XX。2016年2月2日原告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关心儿子情况、透支信用卡要其偿还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两人是否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是良好的;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双方在婚后亦未产生较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主要系被告不关心儿子以及经常很晚才回家甚至不回家,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在日常的生活中因个人性格、家庭背景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矛盾实为生活常见,只要双方增强理解,总能得到解决而不会动摇家庭生活持续的基础。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双���的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邓少媚与被告霍广健离婚;二、驳回原告邓少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邓少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慧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