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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淘宝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淘宝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01号原告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54819414。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淘宝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116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全。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淘宝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兴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