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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72号原告张。被告曹。原告张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