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72号原告张。被告曹。原告张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