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64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008991-0)法定代表人卓国锦,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鞍山道6号居安家园委托代理人魏国清,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6602101831,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七号街坊矿机小区29号1单元3号。被告吕小燕,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5197308281521,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大桥东侧明日星城东河花苑19-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