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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吕丹与刘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丹,刘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706号原告吕丹,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刘建,男,1986年生,满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吕丹诉被告刘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丹、被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名叫刘思念现年10岁。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结婚后没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勉强在一起共同生活。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用原告拿抚养费。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刘思念现年10岁。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刘思念。双方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和所提供的书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刘思念与原告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考虑被抚养人系女孩且正处于生理发育期,由原告抚养相对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主张抚养刘思念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被告刘建作为刘思念的父亲,应当负担刘思念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或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丹与被告刘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刘思念由原告吕丹抚养,被告刘建每年给付刘思念抚养费4500元,于当年12月30日前给付,直至刘思念年满十八周岁或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三、驳回原告吕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