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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昌,该公司常务总经理。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货款91064元,如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给付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5年3月底前给付40000元,合计90000元货款,则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放弃剩余部分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否则,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按货款总额91064元向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履行,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其余部分请求放弃),且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可就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中的未付部分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10元,如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能按约于2015年3月底前付清90000元货款,则上述诉讼费由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否则,由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37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在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亦已提起诉讼,诉讼总标的2600余万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宜处置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