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齐双艳与齐凤春土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双艳,齐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齐双艳,女,31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齐凤春,男,50岁,农民,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双艳与被执行人齐凤春土地仲裁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