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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定边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定边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再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车款人民币2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延长执行期限两次。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因拒不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司法拘留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案件款40000元并由李某某领取。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公司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西正街支行的业务账户(账号2710030501201000008139)。执行费3350元待划拨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