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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伍江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吼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伍江石材有限公司,上海吼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516号原告上海伍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蒋福臣。委托代理人杨琨,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吼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树钟。委托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爱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伍江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吼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伍江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