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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312号原告张洪涛与被告荆门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荆门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12号原告张洪涛。被告荆门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木清。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张洪涛与被告荆门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洪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