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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新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孔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新,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孔巧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72号原告:杨海新。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傅光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孔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新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孔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海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查斯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