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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秀艳与陈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167号原告潘秀艳。被告陈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艳诉被告陈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以被告去向不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秀艳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