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04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任清铭,项城市新桥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原告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怀孕无奈与被告结婚,婚后没几天,被告就动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夫妻共同感情,被告经常无端对原告辱骂殴打,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积极挣钱,收入微薄,不尽作为父亲的责任,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2015年正月初四,被告无故再次对原告进行侮辱和殴打,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乙辩称,我与原告系一个村的,婚前经过了充分了解,婚后感情和谐,我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我不同意离婚,以后会对原告好,愿意改正缺点,希望原告给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刘某甲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村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定的了解后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缺点,并且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的机会,说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邓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