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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维军与包桂英、陈巴特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军,包桂英,陈巴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军,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桂英,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陈巴特,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杨维军申请包桂英、陈巴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包桂英陈巴特应支付申请人杨维军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