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0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民初4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1月15日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孤僻、怪异,性格、思想、行为等与一般人有巨大差异。婚后至今,被告无工作、无收入、不履行家庭义务,家庭开支均由原告一人支撑。被告及其家人还时常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因此,原被告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唯有离婚才能走出失败婚姻的困境,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最近5年双方未产生家庭矛盾,其本人虽有风湿病但亦从事力所能及的农活,因此,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加之家庭条件不好,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争吵。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跟随原告居住。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自愿结婚、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居住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关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诉称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只要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正确对待和解决家庭矛盾,协调处理好家庭关系,切实担起责任,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