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洪奎申请曹清天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奎,曹清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姜洪奎,个体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曹清天,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姜洪奎与被执行人曹清天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洪奎与被执行人与曹清天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姜洪奎与被执行人与曹清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