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字第4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崔可强与张宝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可强,张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552号申请执行人崔可强。被执行人张宝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汉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宝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君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宝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为039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