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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德柔电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肯菲施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柔电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肯菲施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17号原告(反诉被告)德柔电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寇润恩。委托代理人陈安元,男。委托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肯菲施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江园辉。委托代理人刘金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肯菲施塑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德柔电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