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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林花诉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花,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谢林花,女,196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永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负责人任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佳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林花诉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谢林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花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林花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