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753号原告苏某某,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