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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0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