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627号原告赵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