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孟庆仁与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仁,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仁,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法定代表人左仲魁,局长。孟庆仁与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纠纷一案,(2015)牧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5日孟庆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孟庆仁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