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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忠信等10人与被告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砖厂、平泉县平房乡人民政府、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忠信,武荣庭,杨宗文,杨广立,杨宗国,杨广树,杨宗成,杨广新,杨广民,付淑红,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砖厂,平泉县平房乡人民政府,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64号原告武忠信。原告武荣庭。原告杨宗文。原告杨广立。原告杨宗国。原告杨广树。原告杨宗成。原告杨广新。原告杨广民。原告付淑红,住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11组(其中原告方的武忠信、杨广民、杨宗文为10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砖厂,住所地,平房乡茅兰沟村。法定代表人刘丙玉,厂长。被告平泉县平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铁成,镇长。被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忠信等10人与被告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砖厂、平泉县平房乡人民政府、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一案中,原告武忠信等10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忠信等1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