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与赵宗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赵宗伯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1921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舜,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权,该医院财务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连红,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宗伯,农民。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与被告赵宗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悦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宗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主因“左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入原告处行手术治疗,后因欠费,被告自动出院。被告应花医疗费105673.07元,只交付押金13640元,至今拖欠医疗费92033.07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无理拒绝给付。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医疗费。被告无理拖欠原告医疗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92033.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2、费用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就医所支出医疗费总额为105673.07元;3、预付款收据四张,证明被告交付住院押金13640元;4、催款通知书一份、特快专递回执一份,证明原告在诉讼前曾向被告追缴所欠医疗费的事实。被告赵宗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7月8日,原告因左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入原告处住院治疗281天。被告在原告处用去医疗费105673.07元,扣除被告预交押金13640元,被告尚欠医疗费92033.0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庭审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被告应否支付所欠原告医疗费92033.07元。根据庭审举证情况,分析如下:1、原、被告是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因左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入原告处住院治疗,双方签订了住院医患协议书,故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被告应否支付所欠原告医疗费92033.07元。医院履行了救治患者的义务,就享有向患者主张给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权利,患者也应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医疗费92033.07元,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宗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宗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医疗费人民币92033.0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赵宗伯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泽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