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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万智与马学春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智,马学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2号原告:李万智,男,汉族。被告:马学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智与被告马学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智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万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原告李万智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