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万智与马学春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智,马学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2号原告:李万智,男,汉族。被告:马学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智与被告马学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智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万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原告李万智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