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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8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2012年5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4次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新华洲水产市场实施盗窃,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513.4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水产市场宿舍楼A5幢3楼319室靠右边第三个房间,盗走被害人戴某一部价值50元的诺基亚牌2322C型手机。2.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水产市场宿舍楼A5幢3楼319室左边第二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1一块手机(无法估价)及装有价值人民币19.41元的3美元的钱包一个,面值1万元的中华民国纸币(无法估价)、身份证等物。3.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水产市场C区熟食区,盗走被害人林某2七只鱿鱼(无法估价)。4.2015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水产市场宿舍A5幢3楼319室,在靠右边第一个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444元的锐力通牌RLTM3型手机、一条项链;盗走被害人陈某2一把剃须刀、一瓶护发素、一块手表,在靠右边的第二个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一部小米牌手机(均无法估价)。2015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水产市场宿舍被邢某等人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述赃款赃物(除鱿鱼之外)均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扣押到,并由公安机关发还上述相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陈某1、林某2、张某、陈某2、刘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邢某的证言,物证被扣押赃物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汇率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追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甲退赔被害人林永聪价值相等的7只鱿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