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与卢玉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卢玉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67号原告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棣县佘家镇镇江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岗,该镇政府镇长被告卢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玉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无棣县佘家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