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潘亚洲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29号罪犯潘亚洲,曾用名刘亚洲,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亚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亚洲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2年2月1日,潘亚洲伙同葛朋威预谋后,潘亚洲冒用“李光辉”身份与驻马店市浩宇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上海大众朗逸轿车。2月7日,经潘亚洲介绍,葛朋威将该车转让他人得款67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二、2012年2月17日,潘亚洲冒用“李光辉”身份与驻马店市瑞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价值64089元的本田锋范轿车一辆。2月27日,潘亚洲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45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还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潘亚洲系主犯。罪犯潘亚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亚洲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亚洲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